常职校〔202239

  

江苏省常熟职业教育中心校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常熟职业教育中心校的办学行为,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常熟职业教育中心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集江苏省常熟中等专业学校、常熟市技工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熟分院、常熟开放大学、常熟市社区培训学院为一体,涵盖农林牧渔类、加工制造类、自动化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艺术设计类、广播影视类等专业,具有以五年制高职为主,高级技工、中职等为辅的多种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培训的综合性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设在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388号。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推进协同育人,深化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确立“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学生终身发展”,全面推进内涵建设,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协同育人,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主动为企业职工、社区人员提供各类培训

第六条 学校以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基础,创新发展其他类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七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做合一,以示范建设为引领,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条 学校以“志远技精”为校训,以“弘德励志、知行合一”为校风、“博学爱生、务实求真”为教风、“行成于思、业精于勤”为学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常熟市人民政府举办,常熟市教育局主管。学校领导由上级任免。学校举办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各项办学自主权,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七)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与其他有效管理并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

(十)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和流失;

(八)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九)履行学校章程,确保学校发展规划的实现;

(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确定发展规模,现阶段学校全日制学生规模在6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协作,不断拓展国内外教育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的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探索开展其他办学形式。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委托副校长按照分工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党务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行政事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人事、文秘、档案、宣传、接待、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负责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教学常规和考核评价的落实,负责学生学籍、课务、考务,实习、实训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常规管理、学生会工作,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基地建设和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后勤服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基本建设、校舍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学生舍务、食堂、校园绿化、卫生、垃圾分类、传染病等疫情防控,提供学校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就业发展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就业指导;负责专业设置方案的研究、制定;负责校企合作、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企业学院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资产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管理,负责学校预决算、成本管理、收费、清产核资工作,以及对大宗仪器设备的采购、招标、报废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综合督导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教育质量监测、教育督导检查,对教育教学和学生文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负责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立安全保卫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保卫、校内交通、车辆停放、学校周边安全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信息数据中心,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硬件支撑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制度。共设机电工程系、电气工程系、传媒艺术系、经贸管理系、汽车工程系、旅游管理系、基础部、继续教育部等。各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检查、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经校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有效地组织“产、学、研”结合,实施校企合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各项全局性工作;

(十一)系(部)设主任一名,配备四名副主任,分别负责本系(部)教学、德育、实训、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部门推荐、学校审核产生,主要由骨干教师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干部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评审委员会依据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评审条件,从师德规范、业务技能、学科专业等方面科学评价申报人的教学业务、科研水平、岗位胜任能力,并主动接受学校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评审工作纪检监督,确保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以及定岗、定编、定责的原则设置;后勤服务部门按事企分开、两权分离、市场驱动、集约管理的原则组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合理确定生师比生员比,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职业教育的特点必须保证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结构合理,资格完备,素质优良。

第三十七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并逐步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实践活动,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学设施,合理使用教学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敢于负责,注重效率;

(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的成长,支持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发展积极提供便利和搭建平台。学校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教师与行业企业人员相互兼职制度,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校内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师德教育,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对违规违纪和行为不端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充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自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奖励;

(四)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遵守考试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文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勇于实践的良好品质。

第五十条 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省、自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各自的章程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其他经费拨款,即教育经费拨款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预算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做到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学校按《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工作要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章程需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2914日修订